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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通生诉北京富集医疗器械设备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


刘通生诉北京富集医疗器械设备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933号




原告刘通生,男,汉族,1953年5月21日出生,北京友邦基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惠园三里13楼1单元101号。

被告北京富集医疗器械设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

法定代表人任路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通生诉被告北京富集医疗器械设备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通生于200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富集医疗器械设备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通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通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由刘通生负担175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潘 伟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ОО五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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