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网
首页
裁判文书
出版信息
法律书摘
法治动态
新法规速递
法律法规
◆ 系列网站:
新闻
|
图书
|
游戏
|
法律
|
体育
|
汽车
|
男性
|
女性
|
房产
|
星座
|
英文
|
金融
|
地暖
■
首页
〖
法律法规
〗→〖
1957
〗
◇ 推 荐 文 章
◆
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
◆
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
◇ 优 秀 文 章
◆
卫生部关于药品监督管...
◆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
◆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
◇ 最 新 文 章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
◆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
◆
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
◆
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自律...
◆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健...
◆
铁路物资供应合同暂行...
◆
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
◆
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
◆
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暂...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原判没有错误的申诉案件,用何种文书答复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原判没有错误的申诉案件,用何种文书答复的复函
195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2月16日〔56〕婚字第789号请示收悉。关于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申诉,而该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并无错误的时候,用何种文件答复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参照“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所提的作法,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用通知书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即可。
nbsp;
■ 友情链接
网站建设
Chinese learning
音乐
learn chinese
learn mandarin
生活
英语培训
干手机
酒店用品
网站建设
首页
|
网站地图